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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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