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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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