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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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