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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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