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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