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