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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