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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