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