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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