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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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