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第四编 人 格 权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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