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二章 经营条件第六条列入名单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并作为大病保险的再保险接受人或转分保接受人。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