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风险调节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认定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的定义、范围和具体分摊比例,并在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予以载明。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一般包括:

(一)在执行合作协议过程中,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病保险政策(含倾斜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大病保险合规药品诊疗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等相关政策调整,导致大病保险赔付支出和运营成本增加而形成的亏损。

(二)在执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大病保险赔付支出增加而形成的亏损。

(三)经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认定为政策性亏损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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