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四条
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地市级机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级公司符合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条件;
(二)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三)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配备熟悉当地基本医保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服务队伍,可以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
(五)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