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大病保险业务不得产生业务手续费、佣金、中标服务费、礼品费、业务招待费、与大病保险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宣传费等,政府采购或指定代理机构所规定费用除外。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大病保险业务不得产生业务手续费、佣金、中标服务费、礼品费、业务招待费、与大病保险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宣传费等,政府采购或指定代理机构所规定费用除外。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