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大病保险经营管理费用按照费用属性分为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

(一)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大病保险业务发生的,能够直接归属为大病保险业务的费用,主要包括:大病保险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大病保险专用资产折旧、租赁费等;专门为大病保险业务发生的会议、差旅、培训等日常经营费用;大病保险业务专用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费用;大病保险账户发生的财务费用等。

(二)共同费用是指与大病保险业务直接相关,但不能全部归属于大病保险业务的费用。共同费用的类型主要包括:兼职大病保险工作人员的薪酬及福利;资产占用费含大病保险办公职场租赁及相关费用、车辆及电子设备耗材等相关费用;大病保险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用等。

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福利等不得纳入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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