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投标各环节依次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相关情况,报告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一)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报告招标项目情况,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文件、投标时间、投标机构基本情况等。

(二)应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投标文件副本和总公司出具的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及授权书。

(三)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标结果。

(四)应在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及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协议及合同副本。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主投标人负责报告。

对于流标、废标后重新进行招标遴选以及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项目,视同新的招标行为,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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