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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