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九条对我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在经营国际航运期间,海关按本规定对烟、酒加封留存;在改营国内运输期间,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