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开往我境内下一个岸口的船舶,其加封的烟、酒不得擅自启封,由本口岸海关将《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作关封由船舶负责人负责带交下一口岸海关。由下一口岸海关依照本规定继续监管。直驶境外港口的船舶,结关离境后可自行启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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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