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开往我境内下一个岸口的船舶,其加封的烟、酒不得擅自启封,由本口岸海关将《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作关封由船舶负责人负责带交下一口岸海关。由下一口岸海关依照本规定继续监管。直驶境外港口的船舶,结关离境后可自行启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开往我境内下一个岸口的船舶,其加封的烟、酒不得擅自启封,由本口岸海关将《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作关封由船舶负责人负责带交下一口岸海关。由下一口岸海关依照本规定继续监管。直驶境外港口的船舶,结关离境后可自行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