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船舶在我港口免税店购买的烟、酒,应在送货上船前由船舶负责人持免税店发票清单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封手续。海关变更《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中关于烟、酒的封存数量。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