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船舶在我港口免税店购买的烟、酒,应在送货上船前由船舶负责人持免税店发票清单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封手续。海关变更《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中关于烟、酒的封存数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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