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船舶之间互相调拨的烟、酒,应当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开列清单,报经海关核准后,在海关监管下办理调拨及重封手续,海关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签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