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船舶之间互相调拨的烟、酒,应当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开列清单,报经海关核准后,在海关监管下办理调拨及重封手续,海关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签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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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