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船员、船舶外留的烟、酒不敷实际需要的,可由船舶负责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在海关监管下启封及重封,并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相应变更封存烟、酒的数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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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