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见附件1)中如实填写烟、酒的类别、数量,向海关申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