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见附件1)中如实填写烟、酒的类别、数量,向海关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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