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略) 2.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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