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略) 2.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