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国家铁路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铁路行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专项统计机构根据铁路行业统计工作需要具体承担铁路行业专项统计相关工作。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铁路专项统计机构统称为铁路统计机构。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铁路局领导下协助开展所辖地区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铁路局负责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国家铁路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铁路行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专项统计机构根据铁路行业统计工作需要具体承担铁路行业专项统计相关工作。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铁路专项统计机构统称为铁路统计机构。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铁路局领导下协助开展所辖地区铁路行业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