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铁路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工作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调阅、审查及复制与统计业务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文件、原始记录、台账、报表和其他资料、信息; (二)向被检查单位查询有关事项,询问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 (三)根据检查结果整理填发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将检查情况在行业予以通报;对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开展统计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未出示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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