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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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