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九条

铁路行业统计调查表应当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铁路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并予以举报。 第二十条铁路统计机构开展统计调查,应当以规定的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辅之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 铁路统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做好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的衔接和配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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