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等。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国家铁路局提出统计报告等。 (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