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铁路行业统计规划、统计规章制度、铁路行业统计标准、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审查铁路专项统计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开展全国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二)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发布铁路行业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家及铁路行业调查和普查;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中涉及铁路领域的相关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