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