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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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