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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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