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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