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