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