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