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务部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审核申请: (一)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符合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的要求。 (二)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申请进口单位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符合。 (四)申请进口单位连续3年内无走私罪、走私行为,偷、逃汇,倒卖进口证件等不法行为。 (五)遵守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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