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第八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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