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第八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