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通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拟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