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