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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