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