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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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