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