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由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