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注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