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问责规定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依法处理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敷衍,或者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工作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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