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职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相关受理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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