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一)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 (二)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或者不服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 (三)其他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