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或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信访秩序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或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信访秩序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