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第八条

第三章 分红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八条

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突出提示该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提示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二)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以及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主要投资策略等。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

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

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交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型保险产品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

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红利累积生息利率不得高于产品评估利率。

2.保险公司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保证利益演示和红利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3.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4.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5.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率。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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