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向投保人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向投保人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